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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编办印发《督办工作制度》
时间:2013-08-01              

  为使市编办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加强效能建设和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我办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保证各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4]179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编办、省编办下发的文电以及交办的需要落实和报告执行情况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文件、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和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市直各部门涉及机构编制工作事宜的报告。

  (六)市直有关部门涉及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征求意见报告的回复情况。

  (七)市编委会、编办主任办公会、办务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编委及编办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督办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分办。综合处接到待办件后,由机要员按照公文处理的要求进行登记,由综合处处长阅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任批示,明确办理意见和承办处室(局)。

  (二)承办。承办处室(局)收到待办件后,要按规定办理签收、登记手续,并及时办理。在办机关内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文件,由主办处室汇总意见,按办文规定形成文字材料呈报分管办领导审批。

  (三)催办。综合处将待办件送承办处室(局)后,结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进度表》和《文件流转登记表》,应向承办处室(局)定期汇总办理情况。此外,要注意协调和处理承办环节中出现的情况或问题,对紧急事项要限时催办,对因办理不力而延误工作的要追究处室(局)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审办。所有办理的公文由综合处统一对公文格式、文字、抄(报)送范围以及密级进行审核,以确保公文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五)结办。承办处室(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结的公文连同底稿交综合处,由综合处对结办的公文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打印。

  三、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编办督办工作职责由综合处承担。

  (二)涉及机构编制违纪案件的督办工作由监督检查处承担。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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