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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编办建立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
时间:2013-08-01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确保机构编制工作有序运行,9月19日,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的通知》(武办文[2012]68号),建立和推行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制度。

  《通知》明确规定,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以规范的请示公文格式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未经沟通协商的,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不予受理。

  《通知》指出,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的机构编制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符合精干高效、切合实际、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职责的需要。已批准执行的“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规定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因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确需调整机构编制的,应当立足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按照“增减平衡、只减不增、内部调剂”的原则,在现有总量内动态调整。新增行政机构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在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新设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撤一建一”、更名、挂牌等办法办理。人员编制的配备与调整,应当依据职能配置、业务范围、编制定员标准等条件,按照精简原则核定,实行总额控制。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应当依据机构性质、规格、所承担的职能以及编制数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额内配备使用。

  《通知》强调,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领导职数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不得多头呈报。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稿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除机构编制的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拟定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机构编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要加强与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沟通,充分发挥好把关、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创新意识,破除“编制部门所有”的思想观念,通过创新管理方式、整合机构设置、完善调配手段、优化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等途径,盘活现有资源,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提高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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