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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编办印发《市直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系统信息数据更新的试行办法》
时间:2013-08-01              

  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系统建设,努力推进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对市直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实现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及时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现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就做好实名制系统信息数据更新工作,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实名制系统的信息更新

  (一)以2012年机构编制核查数据为基础,建立市直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名制系统信息数据库。

  (二)实名制系统信息数据库每半年更新一次。市直各单位将发生变化的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上下编、职务变更等信息,每半年向市编办报送一次。未发生变化的,不上报。

  (三)信息更新上报内容

  实名制系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机构编制核查的内容同口径。

  1、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包括:行政单位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内设机构、编外聘用、离退休等情况。

  2、人员信息(见附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务级别、编制类别等情况。

  以上信息更新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

  (四)更新程序

  1、数据报送。

  市直各单位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之前,填写发生变化的单位基本信息表和人员信息表,经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单位盖章后,按照业务对口分别报市编办编制一、二、三处。市编办监督检查处每半年将上下编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转送编制一、二、三处。

  2、数据审核。

  市编办编制一、二、三处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和上下编人员基本信息表,在各单位数据报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数据更新。

  审核完成后,由市编办监督检查处即时将数据导入实名制系统信息数据库予以更新。

  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信息更新

  (一)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信息更新,以实名制系统数据库更新为基础。为增强公开信息的时效性,也可结合人员上下编情况单独进行更新。

  (二)上网更新周期

  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更新上网公开,采取按月更新和半年更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员上下编信息按月上网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职务变动等其他信息半年上网更新一次。

  (三)上网更新内容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其他名称、机构级别、机构类别、批准文号、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系统类别、编制核定情况、实有在职人数、领导职数核定情况、领导职数配备情况、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基本情况、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备注等18项内容。

  2、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现任职务(或岗位)、职称、进入时间、进入渠道、所占编制类别、在编状况、备注等9项内容。

  (四)上网更新程序

  1、人员上下编信息上网更新

  市直各单位在办理人员上下编手续前,填写并打印上下编人员基本信息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或岗位)、职称、进入渠道、在编状况、编制类别、原工作单位。人员上下编基本信息表需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单位盖章。

  市直各单位办理人员上下编审批手续时,同时报送上下编人员基本信息表(含电子版)。

  市编办综合处每月向监督检查处转送本月的上下编人员基本信息表,监督检查处据此录入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系统,完成上网信息更新。

  人员上下编信息更新后,经市编办领导批准,由市编办监督检查处在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2、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职务变动等其他信息上网更新

  市编办监督检查处在完成市直单位实名制系统信息数据库半年更新后1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职务变动等其他信息导入政务公开系统,经市编办领导批准后,上网公开。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分工

  市编办监督检查处负责实名制系统和政务公开系统的维护、数据更新、数据汇总和上网公开;负责对市编办各处实名制系统的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市编办编制一、二、三处负责实名制系统更新数据审核。市编办综合处负责提供人员上下编情况。市直各单位负责数据的上报。

  (二)工作要求

  市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名制系统数据更新和信息公开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数据,数据各项指标原则上依据《武汉市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指标解释(V2.0)》填写,数据的纸质版与电子版应保持一致。

  (三)工作纪律

  在实名制系统数据更新和信息公开工作中,市直各单位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数据,不得迟报、拒报数据,未及时按要求报送更新数据的单位,暂停办理单位提出的用编计划和人员上下编事宜,并按有关规定追责。实名制系统更新和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机构编制绩效考核的范围。

  (四)其它事项

  市直各单位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原则上上网公开,因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由主管部门书面报市编办批准后,可不公开或暂缓公开。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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