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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根治“三超”,进一步加强职数管理工作
时间:2013-10-22              

  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进行管理,历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我市一直高度重视职数管理工作,职数管理政策、规定、纪律方面的执行情况总体来讲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去年的机构编制核查和年度领导职数绩效考核中,就暴露出了不少这方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三超”:超规定核职数、超限额配干部、超规格用干部。

  ——超规定核职数。通过机构编制核查,我们发现,各区在职数核定中,执行标准和把握政策的尺度不一,总量规模、机构数、行政编制数相近的区,核定的处级职数占行政编制数的比例相差很大,占比低的区为30%多一点,比例高的区超过了45%。根据规定,区直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为1至2名,但有的区核到了“三线”甚至“四线”。

  ——超限额配干部。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部门党政正职核为一人,实际配备时实行分设(行政正职为党外的除外);挂牌机构分设,分别配备一套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达到退休年龄退居“二线”后,“实改非”又不占用非领导职数;因改善干部结构,选拔“女少非”干部(女干部、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导致职数超配;因安置团职以上军转干部,导致政策性超配;因机构改革中机构整合,导致“加长板凳”,等等。

  ——超规格用干部。因领导干部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与本人的级别挂钩,在职数有限的情况下,为调动干部积极性,有的单位和部门未经党委、政府同意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就选择高于机构规格提拔使用干部。

  出现“三超”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宣传不到位方面的,有干部结构不合理、“僧多粥少”方面的,有职数核定标准不够科学方面的,有监督查办不力方面的,职数管理体制不顺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市职数管理这一项工作,由三个部门分工管理,职责交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领导职数核定,组织部门负责党政机关领导班子非领导职数以及党群序列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人社部门负责政府序列内设机构非领导职数的核定,职数管理规定“政出多门”,在实际执行规定中把握的尺度也不尽一致。

  进一步加强职数管理,彻底根治“三超”问题,任重道远。要重视不能轻视、要远视不能短视、要综治不能分治,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具体起来,务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顺畅。职数不管是领导职数还是非领导职数,都依附于一个机构的性质、规格、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和编制数额,而承担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规格确定、编制配备的职能部门是机构编制部门,职数管理交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负责,从体制上来讲更为顺畅,而且在中央层面也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精简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要抓住契机,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研究出台进一步加强职数管理的意见,理顺职数管理职责交叉的问题,改变职数核定“多头管理”的现状,由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机构职能、编制、级别时,一并核定职数。职数核定后,组织部门要求建立职数使用备案管理制度,负责职数的使用;人社部门负责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和组织部门使用职数的通知核定工资标准。

  二是标准科学。关于领导职数配备标准,《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2005]37号)、《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办发[2006]3号)、省编委《省直事业单位领导职数设置、核定、管理的意见》以及《市委组织部、市编制委员会、市人事局关于市属国家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管理的暂行规定》(武编[1987]034号)都有相关规定;关于非领导职数配备标准,《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职数管理办法》(武编[1996]15号)有明确规定,“局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按不超过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按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设置”。标准有了,关键在于执行。笔者认为,领导职数是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对领导职数的管理,既要管数量,也要管结构,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规范的职务名称和机构规格配备干部;而对于非领导职数的管理,则应着重于管总量,给予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的干部使用空间。

  三是配备合规。中央和省、市对领导职数的核定和管理有严格规定和要求,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在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内选配干部。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只能设一名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另行确定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领导干部;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按政策规定接受军队转业干部需增加职数的,因军转干部升迁、调出、辞职、辞退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后,其增加的职数收回,不得安排他人;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时,必须占班子职数,对职数已满但缺年轻干部的领导班子,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充实年轻干部,待换届和班子自然减员时再恢复到规定职数;因机构改革造成领导超配的,要通过领导班子的新老更替、干部调配等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消化,凡没有调整到规定职数限额以内的,不得再提拔相应职务的干部;对个别班子有空缺需要配备的,原则上从现有超职数单位班子成员中交流补充;坚决制止对“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龄上搞“一刀切”、不占非领导职数的做法。

    四是监督有力。近几年来,中央出台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机构编制纪律规定,其中对职数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都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要继续推动职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推进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查处的相互衔接。一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公务人员的职数管理纪律教育,建立健全职数管理违纪违规行为预防机制,防范和减少违规违纪行为。另一方面,要继续把职数执行情况作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机构编制评估的重中之重,协调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职数执行情况动态监测平台,适时组织开展职数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切实加大对“三超”问题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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